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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律师无私援助 外来妹工伤获赔24万

2007-09-13 12:26:34 来源:


禅城律师无私援助 外来妹工伤获赔24万

发表单位:司法局  发表时间:2005-8-24 

    近日,四川籍外来工王春花一次性收到了24万元的工伤赔偿款后,特意与父亲一道来到禅城区法律援助处,再三表示感谢,对代理律师在二次诉讼代理过程中,尽心尽力为她争取利益,不收取分文报酬的高尚品德表示高度赞扬。

    2003年4月14日傍晚,在佛山某纤维制品公司打工的四川外来工王春花,到厂务室途经清花车间时,发现抓棉机发生堵棉故障。由于当时班长和机修工都不在,王春花看见情况紧急,马上对故障进行排除。期间不幸被抓棉机绞断右前臂,后被送到市一医院及市中医院治疗。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四级,并同意其安装右手假肢。后劳资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某纤维制品公司于2004年8月向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经审理,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纤维制品公司按修订后于当年实施的《省工伤保险条例》向王春花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

    王春花对裁决不服,认为工伤发生在2003年,应按未修订前的《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其及时向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区法援处接受王春花的申请后,考虑到国庆假期之后诉讼时效逼近,马上受理了她的申请并免予其经济审查,指派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的谢灿荣律师承办该案。谢律师认真审阅了案件资料,依法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退休金、假肢安装和更换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50多万元。就该案在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的问题上提出了代理意见:1、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仲裁委员会适用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不当的。理由是: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2003年4月16日制定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原《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而形成。因此,确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应当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原告王春花于2003年4月14日受伤,于同年10月16日完成了工伤认定,因此,应当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本案。2、关于义肢的安装和更换费用问题,第一,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假肢安装费用有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和首期安装所需费用的证明,还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其安装的答复,有充足的事实依据。第二,原告家住四川,如果以后每次更换假肢都要到佛山找被告要费用的话,会给原告造成诸多的不便,因此,请求被告一次过支付以后更换假肢的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禅城区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代理意见,依据修订前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判决被告纤维制品公司赔偿王春花安家补助费、工伤期间工资差额、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残疾退休金、拆除内固定物手术治疗费、假肢首期安装费合计184842.9元。驳回王春花提出的一次性支付今后更换假肢的费用和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纤维制品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春花也对一次性支付今后更换假肢费用的请求被驳回不服,表示要提起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再次向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提出申请,要求给予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经过审查认为,虽然王春花的上诉请求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她是一名外来工,所受的伤害比较严重,而且其请求也符合情理,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外来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再次受理了她的申请给予法律援助,并再次指派谢灿荣律师代理。

    谢律师再次接受指派后,根据王春花的要求,就一次性支付今后更换假肢费用的问题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以人为本、维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提出3点代理意见:1、王春花回乡生活后,以后每次更换假肢均需从四川长途跋涉到佛山,对于一个缺失一手的残疾人来说,是一种不必要的负累,因此,她提出一次性支付更换假肢费用的请求是合理的。2、在以后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纤维制品公司能否长期存在是一个未知数。若日后不再经营的话,王春花更换假肢的费用便无从追讨。只有现在一次性支付更换假肢的费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王春花的利益。3、二审法院在此之前也有同类案件、相同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判决作为借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纤维制品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向王春花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4万元,双方日后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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