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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花与佛山岱璟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上诉案
2007-09-10 10:36:03 来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花,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祥龙乡太阳沟村5组,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白泥村西石房五方一号。
委托代理人谢灿荣,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潮,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龙乡太阳沟村5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岱璟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沙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徐孟堂。
委托代理人敖彬,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霞,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东怡花园E区4座401房,该公司职员。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王春花、佛山岱璟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春花请求:依法改判由佛山岱璟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假肢安装更换费325000元给上诉人王春花。上诉人佛山岱璟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中的拆除内固定物手术费及右手假肢首期安装费用按照普通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岱璟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2005年5月20日)以现金支票形式向王春花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40000元,双方日后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150元,由佛山岱璟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承担50元,王春花承担100元;
三、仲裁费520元由佛山岱璟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春花各承担260元。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睿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代理审判员 林 波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斯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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